新版出口报关单比照旧版报关单,删改调整项目说明如下:
一 删除部分:批准文号、结汇方式、生产厂商。
二 新增调整部分:
1、 更名收发货人(原旧版报关单“经营单位”)、更名生产销售单位(原旧版报关单“发货单位”,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)。过渡期内海关注册编码为必填项,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选填项。待过渡期结束转为正式使用时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变为报关单必填项,反之海关注册编码即为选填项。过渡期预计截至于2017年,具体时间或相关操作变更的按照之后海关公告为准。目前仅处于过渡期内,望及时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新版报关单中的“收发货人”、“生产销售单位”栏,在过渡期内必须提供其正确的收发货人中文全称、10位海关注册编码、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收发货人一旦持有必须提供)。过渡期后的相关调整会根据海关公告内容另行通知。
2、 新增贸易国(地区),是指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别(地区),而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指拥有货物所有权者所属的国别(地区)。补充说明:贸易国(地区)不一定等同于贸易合同上买方所属的国别(地区)。新版报关单中必须按照货物实际情况正确填写“贸易国(地区)”栏。
3、 新增“原产国(地区)”
4、 新增“特殊关系确认”、“价格影响确认”、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”。分别详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》第16条、第17条、第13条。
5、 更名“监管方式”(原旧版报关单“贸易方式)
6、 新版报关单可填报商品个数自20项提升至50项。
重点说明:此项报关单调整将按照海关总署指示逐个海关关区施行。目前,上海海关技术处还未接到海关总署相关指示,故现仍按照报关单商品个数上限20项,如有变化将根据海关公告内容予以另行通知。